学校主页|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8-10-18

    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西南林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西南林〔2016〕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到货开箱与安装调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按照仪器设备的环境要求做好装机准备工作;同时确定相对固定的操作人员,通过培训尽快熟悉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及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商和使用部门共同开箱清点.仪器设备到货后7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开箱清点,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开箱实物点验货报告》.

    第四条 对仪器设备的包装、外观、标牌或有关标记进行严格检查.如进口设备包装有二次封箱、设备及其配件有破损或污渍,应查明原因,视情况拒收或缓提,并进行拍照取证,以便明确责任、办理索赔或退货、换货手续.

    第五条 开箱后,根据合同和装箱清单逐一清点核对规格、数量、型号.若发现与合同清单的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货号等不符的情况,原则上进行退换货处理.

    第六条 开箱问题处理方式

    (一)负责开箱的部门对开箱中存在问题,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及时限,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供应商.

    (二)经协商同意退换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督促供应商按程序办理.

    (三)出现下列问题供应商提出合理解释及处理意见,补充填写《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开箱问题处理意见表》,使用部门确认仪器设备确为所需要的设备且愿意承担相应后果,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使用后进入功能验收;

    1.供货时间延迟,供应商同意按合同进行补偿,或提供使用部门因素等其他合同允许供货延迟的说明;

    2.仪器设备或其主要配件规格型号不符,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供应商提供厂家出具的相应参数对照表;

    3.仪器设备产地不符,供应商提供相应说明,经使用部门调研情况属实;

    4.由于供应商投标时失误造成不符,供应商按合同承担相应处罚,使用部门认可;

    5.进口设备存在二次开箱,由于海关、商检等开箱可出具相应说明的.

    (四)如为供应商失误造成的错误,按采购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安装调试

    (一)开箱点验合格的仪器设备由供应商负责7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供应商必须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设备的使用操作和保养维护,并完成采购合同规定由供应商履行的其它义务.

    (二)使用部门按采购合同,对仪器设备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试用及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解决.

    第三章 功能验收

    第八条 验收时限

    单价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到货安装调试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

    单价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到货安装调试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第九条 功能验收组织

    (一)单价10万元以下,同一合同同一部门批量5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由部门2名以上在编在册教职工组成.

    (二)单价10万元(含)以上,同一合同同一部门批量批量5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具备副高(含)以上职称或从事相关设备管理工作5年(含)以上非使用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条 单价10万元以下或同一合同同一部门批量5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10个工作日内,使用部门确认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及技术档案资料等情况与合同一致,填写《西南林业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单》,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单价10万元(含)或同一合同同一部门批量5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流程如下:

    (一)安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10个工作日内,使用部门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培训等情况,在《西南林业大学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报告(表2-1)》签署部门意见,并将表格及相关验收资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验收.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验收申请后,原则上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组织现场功能验收,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功能验收.

    (三)验收现场进行各种参数(尤其是星标参数)的测试,检查其性能指标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验收专家小组对验收过程、标准样品测试结果及仪器性能进行综合评价,完成《西南林业大学10万元(含)以上设备验收报告(表2-2)》.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及处理方法

    (一)验收合格,完成《西南林业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单》或《西南林业大学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一式4份,财务处报帐、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供应商各1份.

    (二)验收中如发现与采购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有冲突但可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验收组织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通知仪器设备采购人及供应商.供应商根据意见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由使用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方可提请再次验收.

    (三)验收中如发现与采购合同及招投标文件要求负偏离严重,不能满足使用部门需求的仪器设备,判定验收不合格.验收组织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退换货处理并追讨损失.最终处理决定根据所涉仪器设备采购合同金额进行审定,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不按采购合同和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5年内不得参与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虚假证明材料的,除按规定要求退换货处理并追讨损失外,将该供应商列入学校采购不良记录名单予以公示,禁止参加我校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处负责解释.

    附件:(请至首页-文档下载处进行下载)

    1. 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开箱实物点验货报告

    2. 西南林业大学仪器设备开箱问题处理意见表

    3. 西南林业大学1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验收单

    4. 西南林业大学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验收报告